据了解,张某在桃源县经营着一家木材厂,由于经营不善,在外欠款数额巨大,2017年初,为躲避债务,张某便放下木材厂,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十几名债权人得知消息后来到桃源法院漆河法庭起诉张某,要求对其债务及财产进行处理。然而,在十几名债权中,一名拿着4万元借条的李姓女子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因为她与债务人张某曾是夫妻关系。法官了解后得知,李某与张某系多年夫妻,育有一女,双方共同经营木材厂,2016年底,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女儿由李某直接抚养,工厂归张某所有,债务由张某偿还。李某系浙江人,离婚后,依旧呆在漆河镇,女儿由张某母亲照料。
在庭审中,法官对李某借款的真实性进行了细致询问。李某陈述到,双方离婚的原因系张某出轨,4万元的借款是替张某向贷款公司还款产生的,贷款公司的名称不记得了,该银行卡已经注销,无法提供银行流水。
法官询问款项来源,张某陈述款项是其姐姐2016年10月通过支付宝转给她的,由于更换了手机,无法提供明细。
随后,法官立刻联系支付宝客户端,了解到,更换手机并不影响转账明细的查询。开始,李某又以支付宝密码遗忘,拒绝提供。在法官的要求下,李某最终还是通过找回密码程序,打开了支付宝账号。法官查看其转账明细,发现在此期间,其账户不存在款项的收入和支出。
面对法官一步步的深入询问,李某的谎言最终被戳穿,她承认手中4万元的借条是假的。而李某的行为属于以虚假陈述提起的虚假民事诉讼,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更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承办法官对其行了严厉的批评与教育,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