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借银行卡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