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于2019年5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购买房屋一套,张某支付定金10万元。后双方于2020年7月解除合同,王某未返还定金。2021年4月王某将房屋再次销售给他人。2021年11月,王某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支付违约金42万元(包括房屋二次销售差价损失33万元、两次销售的中介服务费等)及律师费。
我司律师作为被告张某代理人,认真履行代理职责,在庭审中向法院表明:房屋二次售卖差价损失、另行售卖产生的中介费,不应当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已支付的10万元足以抵扣原告与被告交易过程中所需承担的中介费、律师费、其他经济损失等。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司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法院调整为违约金9万元。原告主张房屋差价损失330000元,不应当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