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8日被告吴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与原告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吴某受伤、车辆损坏。受伤后吴某被送就医,进行手术,截止到2015年7月底,吴某已支出医药费六万余元,来苏务工的吴某一家经济条件一般,面对后续巨额的治疗费,吴某不知如何是好,于是向我司进行法律询问。
我司律师在了解了吴某的情况后,向其科普法律知识,交通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最重要的就是就医治疗,如果受伤者经济状况无法承受医药费,一般可以有几种方法:
1、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需满足一定条件);
2、申请肇事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和肇事驾驶员、车主垫付(需要保险公司和肇事驾驶员、车主自愿垫付,因他们没有先垫付的义务,只有治疗结束后理赔的义务);
3、自己筹借。
4、如果已产生部分医药费,可先行起诉医药费(如本案案例)。
而吴某案适用于第四条,故建议吴某可以就已发生的医药费先行起诉。
本判决书生效后,吴某收到了保险公司理赔的六万元医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