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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但借款交付时碍于朋友面子,李某未要求王某出具借条或其他书面凭证。2010年3月,王某通过银行汇款人民币2万元,用于归还李某借款。2010年7月,王某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故以未向李某借过款拒绝还款。
李某找到我所陈律师寻求帮助。陈律师听了案情陈述之后,向李某询问了几个问题,李某也一一做了详细回答。陈律师提出了几个搜集证据和进一步取证的建议,要求李某实施。
几日之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过程中,面对李某提交的证据,王某不得不承认了8万元借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