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在河南省许昌市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后来由于社区沿线改造项目,其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由于征收部门相关人员与秦先生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其房屋一直未予以拆迁。去年,街道办以秦先生未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违建房屋为由,责令秦先生3日内对房屋自行拆除。眼见自己的固定居所即将被拆除,无奈的秦先生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我司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通过了解整体案情,凭借多年办案经验,我司认为该案存在以拆违促征收的嫌疑。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地区很多房屋曾经对建房长期管理松散、登记发证工作落实不到位,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一定意味着案涉房屋就是违法建筑,在违建认定更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显然侵害了秦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司协助秦先生提起了诉讼程序,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我司认为,首先作为案涉决定书的相对人,秦先生具备本案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其次,本案中的街道办事处并不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其无权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因此,本案中街道办对秦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存在明显违法之处。
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我司意见予以大部分认可,判决确认许昌市某区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秦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阶段性的良好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