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老伯早年丧偶,1998年5月,55岁的洪老伯经人介绍,与52岁的张阿婆结为再婚夫妻。婚后张阿婆搬入洪老伯承租的公房居住,户口亦一并迁入。2017年初,两人居住的公房被征收,征收被安置人员为洪老伯、张阿婆以及洪老伯与前妻所生女儿小洪。该户选择了房屋安置,后在动迁组人员的主持下,达成家庭内部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协议,约定其中一室一厅房归小洪所有,另一套两室一厅房归洪老伯和张阿婆共有。
2017年9月,洪老伯、张阿婆在张阿婆与前夫所生儿子小肖的陪同下来到动迁公司,小肖当场书写了一份内容为洪老伯放弃房屋产权的“申请”,让洪老伯签了名;动迁公司随即开具了购房人为张阿婆一人的房屋供应单。之后,张阿婆将该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不久洪老伯幡然醒悟,欲反悔自己的决定,多次找小肖和张阿婆协商被拒绝。
洪老伯经他人介绍找到我司,我司律师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上述两室一厅的房屋应按照洪老伯一家达成的分配协议,由洪老伯和张阿婆共有。洪老伯、张阿婆与小洪作为被征收公房的安置对象,对动迁公司所提供的两套安置房均享有动迁利益。三人协商一致将其中两室一厅的房屋产权确定为洪老伯、张阿婆共有,而另一套房为小洪所有,属被征收人员就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在家庭内部所作的分配协议,合法有效。洪老伯事后申请放弃房屋产权,实为对家庭动迁利益分配方案进行变更。洪老伯自称该申请是受张阿婆及其儿子胁迫,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这很难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也难以采信。然而,对动迁利益在家庭内部重新作出分配,应取得包括小洪在内的所有被安置人的一致同意,并对动迁利益作出整体上的变更,而不应仅以洪老伯或张阿婆单方的意思表示为准,将其中两室一厅房从整体动迁利益中分割出来。现洪老伯的“申请”未获被安置人小洪的同意,故无法产生对三方此前一致达成的动迁分配方案进行变更的效力。
后洪老伯委托我司代理起诉维权,要求系争安置房屋由洪老伯和张阿婆共同共有。法庭上我方充分陈述了张阿婆不能独自获得系争安置房产权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我方还向法庭提出,再婚夫妻本就不易,洪老伯与张阿婆结为再婚夫妻将近20年,希望两方的子女能本着二老晚年幸福的目的考虑,协助两位老人以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式解决家庭矛盾,维护大家庭的和睦安宁。
我方的观点完全被法庭所采纳,案件以洪老伯的胜诉而告终,满足了洪老伯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