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秦某均为文具供应商,双方有供货关系因而彼此熟识。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秦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徐某借款,累计借款63万元。各笔借款早已到期,徐某多次催要秦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徐某无奈只能诉诸法律。
我所律师针对实现委托人权利的关键内容,搜集相关证据。
首先取得了三份借条和前两笔借款的转账记录,43万元借款无证据证明交付,但有知情人。我所律师通过与知情人灵活沟通,说服其出庭作证证明最后一笔借款是通过给付信用卡的方式交付。其次是找到徐某催要欠款的聊天记录证明时效中断,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适用三年的时效,两个方面都足以排除对方可能会提出的时效抗辩。最后是计算总金额,因为本案中双方并未就本金之外的内容作任何约定,也没有支付利息的记录,因此我所律师主张对方支付本金和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开庭过程中我所律师出示完备的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充分证明了秦某借款63万元逾期不还的事实。开庭后很快就取得了胜诉判决,委托人对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