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委托人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向某公司购买槟榔产品,委托人分两次向某公司支付货款,但是某公司只交付了部分货物。
2019年12月1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某以个人名义向委托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沙某欠委托人货款4万元整。后来某公司和沙某个人均未向委托人退还货款。
律师在介入案件后,发现本案虽然标的比较小,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但是在责任的承担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出入。关于沙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债的加入、债的转移还是履行职务行为?本案是应由沙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还是沙某和某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认为沙某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并且某公司未明确表示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沙某与某公司应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庭审中律师就这一问题与法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法官认为债的加入尚停留在学理上,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律师当即指出已有案例采用债的加入理论,并且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也规定了债的加入。采纳了律师这一代理意见,判决沙某与某公司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