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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2日,黎X驾驶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成都市高新XX益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17时30分许,行驶至益新大道成雅高XX下道路时,与蔡X驾驶并搭乘熊XX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蔡X及熊X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认定由黎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蔡X、熊XX无责任。
本案中,熊XX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其有权主张赔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认定黎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XX公司及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黎X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认为,首先,黎X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在通过人多拥挤且路窄的事发路段时,更应当谨慎驾驶,小心慢行。其次,在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已告知若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异议,有权申请复核。但黎X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再次,在庭审中,被告方均未举证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错误,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对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责任认定予以采纳。黎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黎X受雇于XX公司,其驾驶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履行职务行为,故XX公司应当对熊X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系川L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的所有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黎X驾驶的鲁H×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XXX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故熊XX的损失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