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提交成功
我们将尽快审核您的信息
请继续填写相关信息
黎×与殷×原系夫妻,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11月8日在郫都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郫县郫筒镇滨河花园8幢3单XX的住房,归男方黎×所有”。离婚后,原告为了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均拒绝配合办理。2020年3月5日,原告又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再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但被告要求原告支付30万元,否则,拒绝配合办理。现原告诉至本律所,请求判如所请。
原、被告自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其位于成都市郫XX住房一套归原告黎×所有,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对于涉案房屋是否已达到过户条件的问题。涉案房屋原告举证证明该房屋已解除抵押,已具备过户条件,故确定本判决生效起十五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