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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7日,杨XX向XXX提交XXX,表示愿意遵守XXX的规定。杨XX领取了卡号为62×××90的交行信用卡。双方形成了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杨XX在使用该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欠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原告XXX于2019年5月29日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杨XX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5989.52元、利息10713.94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日)、滞纳金1077.32元(计至2016年1月3日)、单项增值服务费28元,总计27808.78元。其余利息按XXX规定即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杨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XXXXXX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989.52元、利息10713.94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日)、滞纳金1077.32元(计至2016年1月3日)、单项增值服务费28元,并按照XXX支付从2018年7月4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