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件委托人系赵某,赵某其于2016年12月受聘于被告某某卫生院,成为某某卫生院的主治医师。被告于2021年8月突然无理将原告解聘。因原告在被告处经常加班而被告未支付加班费,且被告未依法为原告购买社保,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加班工资43564.86元、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000元、追加98%的经济补偿金4900元、为原告补交2016年1月至2021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我司接到委托人委托后,当即派出吕律师帮助委托人代为整理相关资料,并整理案件所需纠纷问题的论证资料,在本案中存在的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与原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等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吕律师积极准备辩论材料,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胜诉!
法院最终判决某某卫生院向赵某支付相应加班工资以及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为原告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驳回原告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