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于2009年11月15日被招聘到被告某装修公司工作,2016年9月9日被指派到被告投资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2018年7月9日被告以不成立的理由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违法单方解除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
杜某经友人介绍了解到了十权网,委托我司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被告某装修公司辩称:杜某任职的公司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立有劳动关系,某装修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杜某要求支付扣留工资的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杜某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因双方签订无劳动合同不应支持;杜某因任职期限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其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被告某装修公司向原告杜某支付经济补偿52155元;被告某装修公司向原告杜某支付扣付的2018年1月至8月期间工资14000元;驳回原告何*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