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3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于2004年1月生育一子吴涛。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孩子出生后不久被告开始表露暴力,常因琐事殴打原告,双方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后,被告殴打原告更甚,原告不堪忍耐下多次报警求助,且长期处于恐惧之中,不敢回家。为此,原告曾于2017年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过审理,法院判令双方不准予离婚。然经报警、居委会调解、起诉等多次调解后,被告却未有任何改变,双方亦就此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吴某某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廍诉讼费用。
十权网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详细了解了原告陶某的离婚缘由,并在第一时间到法院查询陶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的档案,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屋的详细信息,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做准备。立案后,原告陶某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在庭审过程中,由于双方对财产分割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两套农房,农房的归属还可能涉及他人,故法院在审理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暂不做处理。
准予原告陶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婚生子吴某某随原告陶某生活,被告吴某于2020年12月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陶某支付婚生子吴某某当月的生活费600元,吴某某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上述费用支付至婚生子吴某某独立生活时止;驳回原告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