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和李某原本是夫妻,两人于 2004 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孙某定期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现住公房及房屋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现金、存款不需再分割;男方经营的公司、 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所有。2014年,李某要求孙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时,发现孙某住的房子是他与自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两人离婚时,孙某隐瞒了实情。李某以此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
律师说法:
本律师接受此案后,针对此案简单阐述了财产归属问题。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孙某所提的李某诉讼已过诉讼时效的理由,因孙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经知道该套房屋的存在,故李某称其在2014年代孩子起诉孙某给付抚养费一案时才知道有该套房屋的解释较为合理。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同时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等因素,认定房屋归孙某所有,但孙某要给付李某折价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的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男方”的约定,但在房产价值远大于汽车的常识背景下,以“等”字涵盖房屋,违背常理,故该房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对于房屋的分割问题,法院参照李某提出的市场价格及周边地区房屋的市场价格酌情确定房屋的市场价格,同时结合孙某隐匿财产存在过错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孙某所有,但孙某要给付李某折价款14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