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韩某和李某是夫妻,两人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2002年,韩某夫妇购买了一套房屋。迁入新居后,作为家里的次子,韩某将父母接入新居,共同生活。2004年,韩某的父亲病逝。此后,老母亲仍然与韩某夫妇共同生活,由儿媳李某照顾生活起居。2006年,韩某也因病去世。当年,李某39岁,女儿则只有16岁,婆婆已经年近七旬。此后,李某便一人承担起了家庭的重担。2016年,因发生争执,婆婆从李某家搬出。此后,婆婆将李某母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儿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李某认为自己作为丧偶儿媳,虽然对婆婆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是在丈夫去世后十年的时间内,其自愿无偿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另行起诉老人的其它两个子女,索要赡养费补偿。
律师说法:
丧偶儿媳对公婆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法律规定了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并无法定赡养义务。无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无偿自愿赡养属道德行为。本案中,无证据表明李某曾承诺对婆婆养老送终,故其赡养行为应属道德行为,具有自愿性。对行为人就道德 行为的付出主张补偿的,应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老人的子女,韩某的其他兄弟姐 妹具有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由于李某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必然会在日常生活起居上投入更多的照料,显而易见,此种照料将大大减轻老人两个子女的赡养负担。因此,可以认定他们因李某的赡养行为客观上获得了利益。本案中,李某虽无偿自愿赡养老人十年,虽从未主张权利,但亦未明确放弃要求补偿的权利,故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老人的子女,韩某的其他兄弟姐妹具有对老人进行赡养的义务。虽然,审理中查明其二人亦对老人进行了其它形式的赡养,但由于李某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必然会在日常生活起居上投入更多的照料,显而易见,此种照料将大大减轻老人两个子女的赡养负担。因此,可以认定他们因李某的赡养行为客观上获得了利益。本案中,李某虽无偿自愿赡养老人十年,虽从未主张权利,但亦未明确放弃要求补偿的权利,故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李某自2006年至2016年期间长期赡养婆婆,使老人的其它子女客观上获得利益,理应给付李某相应补偿。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赡养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纠纷产生情况等因素,最终判决老人的其它两个子女给付李某赡养费补偿款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