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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非持续性暴力,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案情简介:
    李金、李阳于1999年相识。2002年5月19日,李金与李阳生育一女。2005年4月22日,李金与李阳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县领取了结婚证书。2006年4月21日,李金、李阳生育了第二个女儿。2008年9月21日,李金、李阳又生育一女。三个女儿均为美国国籍。2010年7月7日,李金与李阳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2月27日,因李金将电脑上的有关资料删除,李阳对李金进行了殴打。2011年8月30日,双方在北京居住地因子女教育问题发生争议,李阳再次殴打李金,造成李金头部、腿部多处受伤。李金感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为此请求:解除与李阳的婚姻关系;判决李阳支付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 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并不以持续性、经常性的施暴行为为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阳曾对礼李金进行过两次殴打,给妻子身体和精神方面造成损害。即使李阳不属持续性和经常性的暴力行为,但因其暴力行为已对其妻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故李阳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应当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给李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殴打、捆绑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暴力行为,该暴力行为并非持续性、经常性的,但对另一方身体、精神造成伤害的,能否认定该方的暴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在同居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暴力行为,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构成家庭暴力。即使一方当事人实施暴力行为并非持续的、经常的,但因婚姻法司法解释并未将持续性、经常性的施暴行为作为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故并不影响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故判决:准许原告李金与被告李阳离婚;被告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李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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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签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注意是否存在多个共有人;已出租房屋的转售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确;合同约定尤其是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房屋质量是否真实;物管费用是否有拖欠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是:
1、写清楚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当事人填写的具体情况应确保真实准确;
2、在合同中应明确写到房屋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等;
3、在合同中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
4、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
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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