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人有问,我帮朋友签个字,能证明他有偿还能力,如果他不还,我来负责。这是什么性质?
本律师认为,“由我负责”这四个字,是约定不明,到底是担保还是债务加入?不是很明显,这个在不同法院认识不一样。
案例:张某因生意周转困难,于是向朋友李某求助。而李某本身没有金可以帮助张某,于是找到自己的朋友王某。王某在李某的劝说下表示现借款100万元给张某,但是要由李某担保。于是张某打了一张借条给王某,“今借到王某人民币100万元,定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年利息为15%”。王某要求李某担保,李某写这样的句子“本人督促张某在某年某月某日归还王某的本息,若到时不归还,由我负责。”,并签名。
到期后,张某并没有归还,王某在偿还期过了两年,才向法院起诉张某、李某要求二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有两个:一、担保人;二、债务加入人。李某抗辩称其不是担保人,假设是的话,已过了六个月的担保期;三、其不债务加入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是担保人的依据不足,但“若到时不归还,由我负责。”有很明显的债务加入,应为债务加入人。在张某于某年某月某日不归还王某的本息,就应当履行债务。故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判决结果:张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这份判决有一些争议,但是本律师认为还是公正合法的,该判决遵循了《民法典》的诚信信用原则,也能更好地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律师认为签“由我负责”一定要小心,你这一签就可能为此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