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7日姚某驾驶一辆东风牌中型普通货车运载20吨钙粉从重庆沿成渝高速经隆昌驶往成都崇州。2006年11月27日凌晨0时50许,当车行至成渝高速224Km+450m处时,姚某突然发现前方车道上停有车辆,便采取紧急刹车,由于该刹车失灵,姚某所驾车辆便与夏某驾驶的长安排面包小客车发生刮擦后驶入快车道,又与前方刘某驾驶的长安排面包下小客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刘某驾驶的车又与韦某驾驶的停放在快车道内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长安车的驾驶员刘某、乘车人雷某、邱某、伍某、代某五人当场死亡,乘车人秦某、伍某二人受伤和四辆汽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2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方委托我所王律师进行辩护。
王律师认为被告人姚某系过失犯罪,又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并悔罪表现,其亲属虽然愿意主动对死者亲属及伤者积极陪护,但因此特大交通事故致5人死亡、两人轻伤,其亲属想赔偿但也赔偿不起。鉴于此,王律师主动和死者亲属及伤者联系,给死者亲属和伤者想办法让他们得到足额的赔偿,在王律师的建议下,由死者亲属及伤者一起将本案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者姚某及面包车车主和停放在快车道货车作为共同被告提起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并及时查封了面包车车主在银行100多万元的存款。
经过王律师的成功代理,法院最终判决几名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由于面包车的驾驶员系私自驾驶单位的公车跑非法营运,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绝大多数赔偿由面包车车主先行支付,死者亲属及伤者得到赔偿后都非常感激王律师,纷纷给法院写谅解书,希望法院对本次特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姚某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姚某身为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五人死亡、二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忠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姚某系过失犯罪,又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却有悔罪表现,其亲属又主动对死者亲属及伤者积极赔偿,并为死者亲属和伤者得到足额赔偿起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死者亲属及伤者的谅解,书面申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希望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和理由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律师看法:
在本案中,被告的辩护律师王律师根据事实,做出准确的判断,认为姚某的行为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姚某在案发后自愿认罪,确有悔过表现,而且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重要的是,在姚某亲属想赔偿死者亲属及伤者,但又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非常熟练的运用法律建议受害者将本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全部起诉到法院,并说服法院判决所有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而面包车车主是有赔偿支付能力的,并积极建议查封了面包车车主在银行的存款,为死者亲属及伤者得到足够赔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肇事者姚某取得了死者亲属及伤者的谅解,并书面申请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故法院采纳我所王律师的意见,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