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该罪的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2、刑法取消了奸淫幼女罪这一罪名,将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幼女同意,一律认定为强奸罪。例外有: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幼女在谈恋爱的过程中,偶尔发生性关系的,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3)个别幼女染有淫乱习性,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交的,对这些男子也不宜都以强奸罪论处。
3、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不另外定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为过失或间接故意。
如果行为人强奸后故意实施伤害或者杀人行为的,不属于此处的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如果先杀后奸,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强奸后妇女自杀的,不属于此处的致人死亡的情形。
4、强奸后,如果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其不能或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如果被害人失去知觉,临时起意取财的,构成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罪论处。
6、组织借越国边境时强奸,非法拘禁时强奸,数罪并罚。
7、轮奸是强奸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共同正犯),刑法加重处罚是因为共同轮奸的行为人,既要对自己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也要对他人的奸淫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
8、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可能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强奸妇女,就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当众强奸中的众不包括行为人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