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国籍的塞某为非法牟利,在境外受买某、拉某等人指示,招募并引带库某、阿某、塞某1、肯某等8人,持骗取的来华商贸签字及本人护照,与2014年11月6日从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欲以每本护照2000美元的价格将各所持土耳其护照出售给新疆籍偷渡人员偷越国边境使用。2014年11越8日,拉某指示苏某来华,并于次日在浦东机场2号航站楼与塞某等9人见面并收取上述人员护照后离境带土耳其实施变造。同时塞某等人在出售护照后商定,将以护照遭窃为由向土耳其驻上海总领事馆报失补办。2014年11月12日晚,塞某在拉某的指使下与库某、肯某一同前往苏州某宾馆向准备冒用土耳其护照偷渡出境的新疆籍男子阿某等人收取部分偷渡费用4.8万元人民币。后案发被系数抓获,被告库某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判处一年九个月,并处人民币二万元及驱逐出境。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我司律师担任上诉人库某二审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详细的了解案情,通过阅卷、会看,听取被告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后,了解到本案所涉人员广,关系复杂,但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情并无太大争议,唯独上诉人库某是否存在主观犯意问题存在争议,据此整理相关材料,在全案的审理过程中,积极与法官沟通,并呈送了辩护词,参加了二审的庭审,为上诉人库某提供了二审庭审的辩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