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0时许,被告人田某驾驶川A×××××套牌出租车搭载被害人陈某前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润邦酒店附近途中与陈某发生争执,行驶至润邦酒店时双方下车,陈某手持匕首追逐田某,田某随后用车内电台邀约其他套牌出租车司机前往案发现场。 被告人唐某某、谢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及李某某(另案处理)先后驾车到达现场,被害人陈某离开并坐在附近成都银行门口休息。随后,被告人田某、唐某某、谢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手持钢管等工具对陈某手部、背部、腰部等进行殴打,造成陈某脾破裂、胰尾挫伤、左第11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七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田某、唐某某、谢某某、吕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司律师接到诉求,旨在促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结合其他量刑情节,争取缓行,但本案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后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达成赔偿谅解,结合其他从轻处罚情节,最终争取到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