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至6月上旬期间,W某某安排L某某和Y某先后三次将废弃的“轮胎油”约5吨倾倒在黔东南州某县名为屯秋路口的废弃砂石厂。同年6月15日,当地生态环境局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前述线索后开展调查及应急处置,王某某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将倾倒的“轮胎油”及现场被污染的砂石和土壤送至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处置,并支付了处置费共计人民币28.5万元。同月19日经鉴定认定王某某倾倒的“轮胎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危险废物(HW09)后,该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21年9月28日接受委托后,我司律师多次踏查案发现场,根据案发现场情况指导王某某与生态环保部门协商开展生态修复,并按照生态环保部门委托专家意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每月对现场恢复情况进行拍照、摄影,形成案发现场恢复动态数据库,并将案发现场恢复图片、影像提交公安机关,紧密沟通王某某倾倒行为实际未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结果的情形,客观上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辩护观点。期间,我司律师根据掌握的重点证据《王某某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固废物清理后土壤检测报告》《王某某等三人倾倒危险废物事件生态环境损害简易评估专家意见书》和现场修复数据开展形成三轮书面辩护意见提交公安机关,充分沟通辩护意见,直观、明了的向承办警官呈现王某某等人的倾倒行为未造成“严重污染”损害结果。2021年12月1日我司律师积极主动参与和协助王某某与当地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书》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过进行固定,积极认罪悔改。
最终,公安机关经过查证核实,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案作出撤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