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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权网 > 法律聚焦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详情

觊觎他人财产从中不当得利,原告依法维权

     
    位于成都市郫县XX会第二十幢A座1楼第101号房屋系郭XX的个人财产,2000年6月3日郭XX立下遗嘱,在去世后该房屋归儿子温X所有。2007年10月14日郭XX去世。该遗嘱经人民法院判决合法有效。2010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期间,吴XX将该房屋出租给刘XX居住,每年收取租金7000元,共计28000元。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擅自将房屋进行出租收取租金,并拒不退还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法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将他人所有的房屋擅自出租并收取租金28000元,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观点,法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2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占有原告资产,必然导致原告产生资金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X返还不当得利2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8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9元,由被告吴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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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签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注意是否存在多个共有人;已出租房屋的转售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确;合同约定尤其是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房屋质量是否真实;物管费用是否有拖欠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是:
1、写清楚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当事人填写的具体情况应确保真实准确;
2、在合同中应明确写到房屋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等;
3、在合同中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
4、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
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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