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7日,XX公司(甲方)与罗XX(乙方)签订一份《商品房退房协议书》,约定:因甲乙双方于2005年1月1日签订了备案号为33496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现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决定解除原买卖合同文件,达成以下事项供双方共同遵守: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成都熊猫万国商城】SS层H15-1号商品房。房屋合同总价款为350123元人民币……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双方签订的原买卖合同即告终止……乙方通过一次性付款方式已经支付的甲方购房款为350123元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乙方向甲方退还原买卖合同相关文件、《委托租赁合同》、购房收据(发票)、《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甲乙双方协商确认,为终止原买卖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退房款及利息等所有款项共计为513510元。甲乙双方约定,上述条款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退房款及租金总额按以下方式支付:A、本协议签订之日为该协议约定退款起始日。B、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的XX银行账号支付本协议约定退房款的100%,即513510.00元。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且在房款退还前)前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配合甲方办理撤销原合同备案的相关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退还乙方剩余款项。若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月内仍然没有协助甲方完成备案撤销的,乙方主张购房款退还的权利丧失,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就购房款的退还主张权利。自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因原买卖合同等履行中产生的各种违约责任。
罗XX与XX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退房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同意终止购买熊猫万国商城商品房的买卖合同,XX公司支付给罗XX退房款以及利息等款项共计513510元。该款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协议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故付款期限应为2018年1月30日。现XX公司依然未付款,应当承担退还协议约定款项的责任。
对于XX公司辩称,按协议书约定罗XX应办理备案注销登记手续,否则可以拒绝付款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向成都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调查取证的结果,罗XX已于2017年11月8日办理了撤销原合同备案的相关手续,故付款条件具备,XX公司应当依约付款。
对于罗XX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在协议书上约定了付款期限,但XX公司未按时付款,给罗XX造成了一定的利息损失,罗XX有权要求XX公司进行赔偿,其主张从2018年1月29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本院认为应当自逾期之日2018年1月31日起算。
被告成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罗XX款项513510元;
被告成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罗XX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以51351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31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退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罗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7元,由被告成都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