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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权网 > 法律聚焦 >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详情

同居需谨慎,关系破裂析产纠纷太麻烦!

    2008年刘XX、梁XX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11年10月梁XX、刘XX购买了四川XX和XX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和骏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成飞大道南XX3单元18楼180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4.42平方米。该房总价为714571元,刘XX分别于2011年10月4日、2011年10月14日以POS机刷卡支付给“蓝光和骏公司”200000元、50000元。该房房款已结清。2014年5月16日,该房登记在梁XX名下,房屋权证号为:监证XXX,该房屋未设置抵押。
     
    本案讼争房屋虽以梁XX名义购买,但系梁XX与刘XX同居期间购买,且刘XX出资250000元。因此,讼争房屋应为梁XX与刘XX共同出资购买。至于梁XX上诉提出刘XX代为支付的该250000元,是债权债务纠纷,且双方已于2015年3月19日达成协议的主张,因梁XX未能提供证实该项主张的证据证实,对梁XX该项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关系,在同居期间共同投资取得的财产,应该依各自投入比例进行分配为宜。讼争房屋购买总价为714571元,刘XX投入250000元,梁XX投入464571元,一审中,双方共同确认该房屋增值为800000元,一审法院确认该房屋归梁XX所有,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但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各占该房屋50%的份额,由梁XX补偿刘XX400000元不当,法院应予更正。依照梁XX与刘XX在该房屋中的资金投入比例,并考虑房屋的增值部分,梁XX应补偿刘XX279888.21元(250000÷〈714571×800000〉=279888.21)。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法院应予更正。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60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60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梁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XX400000元”为:梁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XX279888.21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上诉人梁XX负担1525元,被上诉人刘XX负担1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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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1、签二手房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注意是否存在多个共有人;已出租房屋的转售是否经过承租人同意;房屋手续是否齐全;产权是否明确;合同约定尤其是关于违约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房屋质量是否真实;物管费用是否有拖欠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是:
1、写清楚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当事人填写的具体情况应确保真实准确;
2、在合同中应明确写到房屋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等;
3、在合同中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
4、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房屋的期限等;
明确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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