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羊X山生前育有四女,即原告羊X1和被告羊X2、羊X3、羊X4。羊X山于2019年7月25日去世,所遗银行存款已由当事人分割,其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450485.59元由羊X2持有。因当事人分割该款未果,羊X1起诉来院,要求分割该450485.59元的四分之一即112621.39元。案经开庭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原告羊X1和被告羊X2、羊X3、羊X4同为被继承人羊X山之女,均为羊X山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平等分割羊X山遗产,原、被告对逝者生前生活无明显证据证实谁紧密度更高,故羊X1要求分割羊X山抚恤金、丧葬费四分之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羊X1要求分割羊X山银行存款,因该款已分割,故对羊X1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羊X4辩称羊X山墓地3年后维护尚需产生费用,因该费用尚未发生,本案中不便处理,可待实际发生之后由各继承人按继承遗产的份额分担。
一、被继承人羊X山之抚恤金、丧葬费450485.59元由原告羊X1分割四分之一即112621.39元,由被告羊X2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羊X1;
二、驳回原告羊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羊X1负担20元,被告羊X2、羊X3、羊X4各负担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