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杨X、李X、张X(另处)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以扑克牌“扯马股”的形式合伙开设赌场,并安排孙某、刘X(另处)等人负责望风、放水(放高利贷)等。先后组织钟某、陈X等十余人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张X(已起诉)家中二楼客厅、农家乐饭厅、酒店茶坊包间等地进行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三万余元。
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手机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X、杨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X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X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并自愿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