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5月24日,陈X于武侯区晋吉南XX某小区门口,卖给王X一小袋净重154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民警现场挡获。
这是一起典型的“特情引诱”毒品案件,由于侦察机关没有对从被告人陈X身上收出的一小袋用净重1.54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进行定量分析,没有做出关于这净重1.54克疑似冰毒白色晶体中到底含有多少比例的甲基苯丙胺的【鉴定报告】,所以不能确定这净重1.54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全部是甲基苯丙胺;因此在定量分析鉴定报告没有的前提下,认定陈X贩卖毒品数量为1.54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针对陈X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主动坦白交代,建议法院对陈X处以拘役6个月,并处罚罚金的判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宋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武侯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陈X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判决如下:陈X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