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7月,原告刘某开始在被告王某经营的厦门某维修中心从事汽车修理工作。2007年11月25日下午2点左右, 原告在焊接时油箱突然喷火,原告被火焰灼伤面部、颈部及胸部,当即被送往本市174部队医院就医,并入住该院烧伤整形科病区,入院时,原告被诊断为:火焰烧伤7%,ⅱ度,面颈部。此后直到2007年12月7日,174部队医院的医师对原告进行了一系列治疗。但2007年12月7日,被告王某以让原告转院为由,让原告出院,主治医师进行劝阻,认为此时出院还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但是被告坚持要求原告出院,声称否则不再承担医药费,原告身上没钱只好办理了出院手续。后原告于200*年*月*日回该医院复诊,医生建议原告进行抗疤痕治疗;休息贰周;定期复诊,并开了些药给原告带回家治疗,医生还提到,如果原告要恢复原貌,只能进行植皮手术治疗。出院后,被告并未将原告转院治疗,而是对其不理不睬,先是拒绝报销复诊的药费,对原告提出的合法的赔偿请求更是不予理睬,并声称“敢告就上法院去告,我不怕”。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原告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鉴定,原告刘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原告认为,作为雇主的被告应当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特提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元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元,共计*元。
我司律师代理原告起诉了本案,并帮助原告整理了电话录音光盘、伤残鉴定书、入院、出院记录及检验报告单、住院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客运车票等证据,依法提交至法院。
被告在拿到起诉材料后一改之前不理不睬的态度,主动联系原告要求协商赔偿,最后本案在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后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被告在立案后三天即支付原告*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后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