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0日10时,同案人李X在某茶庄打牌时被茶庄老板张XX怀疑作假,遂发生争执,李X及其丈夫余X邀约唐X及邱X一同前往茶庄。茶庄老板张XX在与李X通话结束后,邀约被害人谢X某及任某某,任某某又召集多人前往茶庄,途中准备木棍以备使用。同日下午,李X等人在茶庄与张XX、被害人谢X等人碰面后,发生口角,双方多名男子在茶庄外因语言不和引发推搡,继而邱X、唐X用全脚或附近商户铁钩等工具与被害人谢X某等人打斗。打斗的过程中,邱X持随身匕首捅刺谢X胸腹多刀,致使谢X心室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唐X在斗殴中头部受伤,评定重伤二级。作案后,邱X、唐X、余X逃离现场,李X在现场被当活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李X、唐X的亲属自愿代二人赔偿谢X的亲属10万元。2015年11月10日、10月23日被告人唐X与邱X分别在本市华西上锦医院、明蜀宾馆被民警当活归案,当活邱X时现场从其身上查获两包共计净重63.28克的甲基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邱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唐X、李X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追究上述三人的刑事责任。
本律所律师依法接受唐X近亲属委托,担任被告人唐X的辩护人。
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唐X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在案发开始时对殴斗双方进行过劝阻。律师对唐X涉嫌聚众斗殴的定性无异议,但提出唐X被侦查机关强制出院并带走讯问,剥夺唐X休息的权利对唐X连续讯问,以此种违法的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唐X李X不构成共同犯罪;茶庄老板张XX等证人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唐X犯罪情节轻微,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法院采纳辩护人的从轻辩护意见,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唐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