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XXX园作为甲方,XX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设计合同》,约定,甲方设计项目内容为“贝锦幼儿园(暂定名称)vis设计系统及应用部分设计”,合同价款为99000元;甲方应在合同签订时向乙方支付定金30000元,设计完成后交由甲方认可后立即支付尾款69900元;甲方如逾期付款将按实际拖欠天数以未付金额的日利率1%赔付给XX公司,合同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并赔付给对方经济损失。合同落款处,有XXX园、XX公司盖章。
上述合同签订后,XX公司向XXX园交付了VI设计系统及应用部分设计及六一活动舞台搭建、户外喷绘、大字招牌等,价款分别为99000元、41300元,陈X在《制作签收单》上签字捺印。XXX园、XX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XX公司实际向XXX园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也已按约履行设计及供货义务,XXX园在《还款协议》及庭审中对欠付XX公司合同款项140300元及履约保证金1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于2019年10月20日前支付,故本院对XX公司要求XXX园支付合同款项140300元及履约保证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被告陈X、成都市武侯区XXX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XX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成都市武侯区XXX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XX公司支付合同款项1403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款项240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XXX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XX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四、被告贾XX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成都市武侯区XXX园应履行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成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08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成都市武侯区XXX园、贾XX、陈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