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方)于1981年3月经人介绍与刘某(女方)认识,并于198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般,因为刘某比较懒散,两人经常因为家务事争吵。1986年1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两人的争吵有所缓和,王某为了照顾妻儿,主动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和抚养孩子的重任。然而,两人的感情并没有因此好转。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越来越觉得儿子不像自己。机缘巧合,2000年8月,王某巧遇在鉴定中心的朋友,抱着半信半疑的态度进行了亲子鉴定,结论孩子确实不是自己的。王某一直将孩子当作自己的亲生儿子,为其倾注了诸多心血,并为孩子购买了教育、疾病、意外等多项保险。悲痛之余,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要求与刘某离婚;2、要求孩子归刘某自行抚养;3、要求刘某返还孩子抚养费100000元;4、要求娄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我司代理此案后,就此案与王某进行案情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且生育子女,被告又故意隐瞒实情,被告的欺骗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不知情下抚养他人孩子多年,原告没有任何义务为他人抚养孩子,尽父亲之责。原告为孩子支付的费用,理应得到补偿。这不仅仅是钱的问题,而是倒底谁应该为孩子“埋单”,是原则性问题。夫妻之间的感情是自私、排他的,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给原告的精神上造成了严重伤害,应当给予精神损害的补偿。
我司律师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方面,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婚姻现状以及无和好可能五个方面进行了剖析阐述。在抚养费的计算上,巧妙地运用了法律规定,使原告获得了相应赔偿。并对原告精神上所遭受的痛楚进行了详尽论述,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查明事实,经调解不成,依法判决如下:1、准予两人离婚;2、刘某自行抚养小孩;3、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刘某返还孩子抚养费100000元;4、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