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康XX在其位于成都市新都区育英路75号北城一号18栋3单XX的租住房内,提供毒品并容留黄某某、牟XX、被告人张XX以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同日21时许,被告人康XX伙同张XX驾车前往新都区XX,从“凯哥”(未到案)处购得甲基苯丙胺38.86克,后返回临租房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现场查获的吸毒工具、白色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检测,被告人康XX、张XX及两名吸毒人员的尿液中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被告人康XX、张XX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38.86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康XX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康X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张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XX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康XX、张XX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均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康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张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依法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