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与被告甲(男)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双方购买一辆价值11万余元的小轿车,登记在被告甲名下。因双方感情破裂,原告于2010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双方共有的小轿车。被告甲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于2009年9月29日将小轿车转让给其外甥被告乙,车辆行驶证也变更登记至被告乙名下。原告被迫在离婚案件开庭时撤回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于2011年2月判决原告与被告甲离婚。2011年5月原告将被告甲与被告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二被告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要求将车辆返还原告。
我司律师担任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司律师认为二被告转让车辆的行为无效,理由是:对于被告甲,其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对于被告乙,因其不属于善意取得,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二被告提供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用以证明双方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内容为被告甲欠被告乙8万元,用该小轿车抵债而转让给被告乙,我司律师取证证明了二被告的舅甥关系,并指出没有银行取款凭据或转帐单,仅凭二被告提供的协议书不能证明被告甲欠被告乙8万元,因此被告乙是无偿取得车辆,其与被告甲共同伪造债务,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尽管车辆已过户于被告乙名下,但被告乙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开庭结束一个月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放弃车辆的所有权,同意将车辆返还原告,并将车辆行驶证变更至原告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