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何XX、李XX等人先后三次到眉山市天府新XXXXX小区四期负一层仓库内盗窃装修材料。经价格认定,被盗XX价格为34264元。
被告人何XXX、李XX等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文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前科情况说明,被害人贺X、唐X的陈述,证人彭X、杨X1、何某的证言,同案人杨X4,杨X2、陈X的证言,被告人何XX、李XX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合被告人何XXX、李XX等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何XX、李XX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XX、李XX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法院不予采纳。
一、被告人何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期羁押33日,折抵刑期33日,即自2021年11月26日期至2022年1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X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期羁押37日,折抵刑期37日,即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A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BB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