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买方购买卖方位于温江的商品房,通过居间服务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1035000元,约定违约金为总价款的20%。合同签订后,买方已依约缴纳定金100000元、首付款180000元。时因新冠疫情房屋过户延迟,2020年2月买方与家人商量后不满意此房屋,且认为当时合同确定的房价过高,遂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交定金及首付房款,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卖方起诉买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其它损失共计315000元。
律师代理被告(即买方)参与诉讼,接案后通过研究案情,发现被告并无贷款购房资格,房屋中介为提高业绩并获得佣金,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贷款资料,使买方违法获得贷款资格,如履行此房屋买卖合同,必将使买方处于违法风险之中,因此确实应当解除合同,并主张合同因约定的贷款方式违法而无效,而且即使被告对缔约有一定过错,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显失公平,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调减。
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合同,违约金调减为80000元,已交定金及首付款返还买方。另外因中介方有明显过错,通过协商使其全额退还了买方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