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周XX在资中县重龙镇外西街广播器材厂宿舍7栋3单元402号房XX,将二小包毒品海洛因包子以160元的价格卖给胡X全,二人完成交易后,被资中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尔后,从周XX身上搜出净重1.3克海洛因,从胡X身上搜出净重0.17克海洛因,从周XX家中搜出净重1.53克海洛因。以上搜出的毒品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周XX在侦查机关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XX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周XX在侦查机关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曹德兵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予以支持。
被告人周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