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甘某伙同林某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成立贵州省贵阳市报单中心,通过人传人等方式,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某理财项目及某某公司的相关理财产品,吸引社会公众投资。经审计,被告人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人民币787064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7443.04元。
我司律师作为辩护人了解案情后,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准确预判违法所得金额幅度,把握非吸案件取保核心要点,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成功办理取保候审。辩护人反复研读卷宗、梳理案情、证据材料,精准把握案件辩护要点,起草法律意见书及证据册,结合案件情况就量刑意见反复与承办人进行沟通。在承办人拟定3-4年的量刑意见后,最终成功在起诉前将量刑意见变更为2-3年。辩护人提前辩护至庭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证据册,与法官沟通辩护思路。在检察院阶段,经与承办人沟通,起诉书中已将全部从轻、减轻量刑情节予以确定。法庭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预缴,充分把握从轻处罚情节。
因侦查阶段退赔5万元,而本案罚金的起点也为5万元,为减轻被告人经济负担,辩护人提出将此前退赔的5万元用作罚金,而该阶段由被告人按照违法所得27443.04元进行缴纳,最终法官采纳了该意见。辩护人不仅为被告人取得了的判决结果,亦为被告人最大程度的减少了经济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