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被告人韩某在列车上,将被害人刘某某正在充电的华为手机及充电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17元。韩某盗窃华为手机一部,被公安传唤后,韩某主动退还了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545元,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物品价值16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可以在三至六个月以内处以量刑。
韩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虽然韩某盗窃手机的价值属于1600元以上数额较大,但考虑到韩某是初次涉罪,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主动改正退回手机,社会危害性和涉罪情节轻微,我司承办律师提出韩某属于自首、如实供述等,希望作不起诉处理,我司承办律师意见被检察官接受,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韩某自愿认罪认罚,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