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某在肥城市某火锅店任店长期间,于2020年9月份至2020年12 月,事先准备微信及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火锅店充值会员卡,让客户就餐结账时扫描自己的收款二维码窃取店内营业额后,用准备的会员卡在店内收款系统内结算平账,累计窃取营业额49284元。
辩护人经阅卷梳理案件事实及过程及会见核实作案方式、数额等卷宗情况后,与检察官及法官多次沟通取保、涉案数额等情况,与受害人沟通退赔问题,初步就等问题与韩某达成一致意见,因韩某有前科,故前期努力重点不在于取保候审,而是与受害人协商,取得谅解。
判处一年,并处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