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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前几年的疫情突发,导致许多中小企业开始进行人员优化,好的结完工资两清,但有的公司根本就是单方面在处理这件事情。这也就是为什么不少员工遇到欠薪、医疗费支付等急难事件时,劳动仲裁部门一般会采取快速处理,部分裁决的办法解决员工遇到的特殊困难。该法条明确,今后如果单位或员工不服部分裁决的内容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不予以受理。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为了便于员工理解、掌握劳动法规定,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准确掌握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共18条。《解释二》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4月1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管辖、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合同解除、判案依据、仲裁裁决的审查执行等一些亟需明确的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解释。 从2003年底起,最高院开始起草《解释二》,在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之后,制定完成并出台《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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