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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不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时期,只有每一名军人都忠于职守,严格执行我军的条令条例,维护良好的作战、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才能保证部队圆满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是保持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维护部队正常秩序,保障部队自身安全,充分发挥军队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疏于职守,将直接破坏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以致出现政令、军令不通,制度难以落实,部队松松垮垮,事故、案件不断的严重局面,将对国防和军队建设造成严重的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离职守是指行为人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从广义上看,玩忽职守不仅包括擅离职守,而且也包括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因为滥用职权也属于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以对符合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其他构成要件的滥用职权行为,可直接以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不必适用本法第397条定滥用职权罪。如在飞行训练中,飞行指挥员随意改变训练计划,造成飞行事故的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况。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这些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贻误战机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的,发生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等。这些严重后果的发生应和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违反其指挥和值班、值勤的特殊职责具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这些危害后果本应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可以避免的。如担任弹药库警戒勤务的哨兵,其职责就是保证弹药库的安全。如果其不认真履行哨兵职责,导致弹药库遭到破坏,则属于哨兵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正确履行其特殊职责所应当避免的,则不能以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擅离军事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这三类人员具有特殊的身份,担负着特定的职责,因而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殊主体。指挥人员是指在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通常是各级首长或者部门主管人员。值班人员是指在规定时间内轮流担任某项工作的人员,如作战值班人员、通讯值班人员、节假日值班人员等。值勤人员指正在执行轮流担任某项勤务的人员,如在边防、海防担任守卫、巡逻勤务的人员,在机关、部队和重要目标担任警戒勤务的人员,在城市担任维护军容风纪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勤务的人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擅离职守的行为人对违反指挥和值班、值勤规章制度,擅离岗位的行为都是明知的,但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却抱有侥幸心理,以为不会发生,所以属于过于轻信的过失犯罪。而玩忽职守则是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两种过失心理状态。
(一)区分擅离军事职守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
擅离军事职守罪与逃离部队罪都有擅自离职的表现,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擅离军事职守罪侵害的是军队的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行为人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要求,而逃离部队罪侵害的是兵役秩序,行为人所违反的是现役军人依法服兵役的职责要求。
2、擅离军事职守罪只能发生在指挥和值班、值勤过程中,行为人离开了特定的岗位,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并不要求行为人离开了部队,而逃避部队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行为人必须离开部队,但并不要求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
3、擅离军事职守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是任何现役军人。
4、擅离军事职守罪是过失犯罪,而逃离部队罪是故意犯罪。
行为人在担负指挥工作或者在值班、值勤时逃离部队的,从形式上看只实施了一个逃离部队的行为,实际上他是先实施了擅离职守的行为,而后又实施了逃离部队的行为。因此,其前后两个行为如果分别构成擅离军事职守罪和逃离部队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区分擅离军事职守罪与战时临阵脱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脱离岗位不履行职责上有相似之处,但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后者没有犯罪主体的限制,而前者限定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后者限定为战时,前者平时也可以构成,战时则是加重处罚的条件;后者不要求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前者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后者是故意犯罪,前者是过失犯罪。如果在具体案件中出现犯罪竞合现象,如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面临战斗任务时而逃离岗位,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战时临阵脱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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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依照本条的规定,平时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贻误重要战机,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造成部队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发生其他重要损害。
[刑法条文]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百五十一条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影响判刑】【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影响判刑】【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影响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被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强制措施】【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影响全案】【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合法权利】【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当事人的权利】【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当事人的权利】【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当事人的权利】【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五)【当事人的义务】【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 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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