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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十权网>解决方案 >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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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17 03:34:57

| 导读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在接受诊疗前,通常会和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如果因为医疗服务合同发生纠纷的,患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医疗事故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和处理方法。

| 概念解读

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订立的具有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患者即可以向医疗机构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实践中,医疗机构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关条款的,患者因人身损害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的,患者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郑雪峰与陈国青因为结婚7年未生育到人民医院就医,与人民医院约定通过“单精子卵腔内注射”技术(以下简称icsi技术)实施人工辅助生育,但是人民医院擅自改变治疗技术方案,实际采取了“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技术(以下简称ivf技术)并导致治疗失败。因此,夫妻二人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之诉。要求人民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规定,赔偿医药费2.5万元、误工费1392.5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

本案原告提起违约之诉,应该先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及合同是否生效。医疗服务合同在患者向医院提出进行诊查、治疗的请求,并经医方做出承诺时成立。本案被告已经收取了原告交纳的医疗费,两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和须知”,被告也对原告进行了治疗,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本案中,原告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而付出的医疗费属于其损失,具体范围包括原告向人民医院支付的检查费、医药费以及原告在院外购买药品支出的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原告提供的误工费证据仅有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而非当时未领取有关款项的证据。因此应认为原告对于自己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解决方法

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患者要求义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通常证据的掌握很关键。患者可以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挂号收据、门诊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住院通知书、收费通知书以及送危重病人的人的证人证言等。其次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方面,只要求主张权利一方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指出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对方若称已履行合同义务,应由对方举证。

| 法律攻略

诉讼费缴纳标准

起诉所需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原告一般是患者本人,如果死亡的,一般指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而被告一般是指医院,主治医生是代表医院的职务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被告。  

3.要有合理的赔偿请求。赔偿的数额应根据法律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如果超过合理的范围,漫天要价,不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且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用。

4.要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最主要的是鉴定结论,如果没有鉴定结论,要提供或申请法院调取有关病历资料,并可申请法院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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