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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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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3 17:34:07

| 导读

饲养的动物,是指由人工喂养、放养和管理的动物,或者说,是为某人所占有或控制的动物。就是说,人工对该动物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家养、驯养、圈养、放牧的动物,也包括驯养的野兽,如动物园驯养的供人们观赏的野兽、野禽,实验研究所养的供研究实验用的动物。如此看来,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就不在此范围之内,因此在这里不承担此种侵权责任。

| 概念解读

饲养的动物,是指由人工喂养、放养和管理的动物,或者说,是为某人所占有或控制的动物。就是说,人工对该动物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占有和控制,包括家养、驯养、圈养、放牧的动物,也包括驯养的野兽,如动物园驯养的供人们观赏的野兽、野禽,实验研究所养的供研究实验用的动物。如此看来,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就不在此范围之内,因此在这里不承担此种侵权责任。

要成立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除了前提必须是饲养的动物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是饲养动物的独立动作或者本能行为致人损害。

这个条件的意思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动物在不受人的强制或驱使下而独立实施的动作或者处于本能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例如家养的狗受到惊吓咬人或者牲畜吃掉庄稼等。

2、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

必须存在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才能产生动物致害的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后果包括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3、饲养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饲养动物的侵害与受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必须是由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所引起的。因此,饲养动物致害他人损害的行为,形成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某村的村民李某在该村某胡同穿行时,被王某家一只突然窜出来的狗扑咬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臂撕裂性损伤,李某受伤后王某垫付了两千元医疗费,后因剩余损失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发生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损失。诉讼中李某提交了王某饲养狗及经常不拴的证人证言,提交了被狗咬伤后王某亲自送其到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的证人证言,并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例、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书等证明材料。被告王某称自己饲养狗属实,但该狗性情温顺,从未扑咬过人,李某系自己挑逗狗造成,因此该责任应由李某自己承担,王某未提交书面证据。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饲养动物侵权的案例,李某要想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及时向法院提交证据。李某在本案中应当提交证明动物加害的事实和自己所受损害的事实。如,人身受到伤害,所花费的治疗费等。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也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案例中没有举出李某有过错的证据,则此主张无效,王某承担败诉的责任。

|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 解决方法

如果在生活中,他人饲养的动物对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上表可看出,当受害人受到饲养人动物侵害时,可以同时起诉所有人和管理人提出民事侵权赔偿。

1、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

例如,甲见邻居家饲养大龟,听说乌龟咬住东西不松口,于是邻居不听劝阻用木棒去挑逗,想看是否属实,结果挑逗中不慎被乌龟咬伤手指。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种不能以受害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就是该法第79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种情形下,即使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那么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动物园在管理上未达到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要求时,可以认定为未尽到管理职责。要根据动物各自不同的习性、特点做谨慎的防护措施,比如对于飞禽类动物需要用网覆盖,对于潜在危险性大,攻击性强,体积庞大的动物,如老虎、狮子则应该设置坚固的防护措施。

上述事由都是法定免责或减责事由,但如果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有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也可免除责任。但是如果动物有某种危险的恶癖,则动物的所有人应有告知的义务,若未尽到告知义务,则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指第三人的过错与动物的危险结合,或者说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使动物的危险实现给他人造成损害。

如甲去邻居家串门,该邻居家养了一匹马,平时性情温顺,另一邻居乙想和甲开个玩笑,见甲走近马时,用石头狠砸马的臀部,结果马受惊,将甲踢伤。很显然,这时乙是有过错的,是他的行为激怒了马,导致马踢伤乙。

《侵权责任法》没有将第三人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赋予受害人诉讼的选择权。受害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由于第三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对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其他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划分:

1.遗弃或脱离占有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遗弃是指动物所有人主动放弃所有权,脱离占有是指动物脱离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占有,如遗失、逃逸。被遗弃的动物如被他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比如拾得,由新的所有人承担责任。动物在逃逸其间给他人造成损害由动物的所有人承担责任,但逃逸的时间比较长,动物所有人已经失去控制力了,所有人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2.非法占有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所饲养的动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如被盗或遗失,其间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如果非法占有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占有动物,并控制动物的,应将非法占有人视为动物的管理者,由其承担责任。

3.动物间相互伤害的责任农村、牧区有大量的散养家畜,在城市,居民豢养宠物的数量也不断增多,动物之间因争斗发生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一般而言是依习惯散养的动物,因争斗造成动物伤害或死亡,双方保有者均无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害。但当地另有习惯的依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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