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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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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19 10:00:11

| 导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合同法对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 概念解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这种情形主要包括下面两方面的内容:

(1)如果合同履行期限对合同目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迟延履行期限构成了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无需催告就可以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①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的必要因素,例如:圣诞礼品、中秋月饼、春联、生日蛋糕、结婚礼服等季节性或节日性很强的货物;②迟延履行后,债权人能能够证明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已经没有任何利益了。例如,债权人证明,由于合同债务人迟延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是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

(2)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的,导致了另一方无法获得在签订合同时所期待的利益。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这并不当然的导致合同的解除,须经解除权人依法行使解除权,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1. 合同当事人均可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 合同一方行使了解除权后,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确认该合同是否应该解除。但是,对方提出异议有时间限制,如果双方约定了异议期间的,对方应该在异议期间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对异议期没有约定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起3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 参考案例

甲超市为了在中秋节来临之前上架“新月”牌的月饼,于是和乙加工厂鉴定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乙在农历八月初五交货100箱月饼,甲预先支付价款2000元,剩余的5000元在乙交货后支付。随后,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八月初五时,乙没有按约交货,眼看中秋节即将来临,甲无奈只好通知乙解除合同,另找供货商家。乙对甲的解除通知置之不理,在八月十六将甲预定了箱月饼交给甲,并要求甲支付剩余的5000元价款。甲拒绝接受货物,并要求乙归还预先支付的价款2000元,遭到乙拒绝。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归还自己2000元的预付款。

本案中,甲乙本约定农历八月初五交货,目的是甲超市要在中秋节来临之前销售月饼,乙因为迟延交货,导致甲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享有合同的解除权,甲可以无需催告,直接通知乙解除合同。所以,甲的解除通知到达乙时,该合同就得以解除,乙应返还甲2000元的预付款。

|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解决方法

| 法律攻略

诉讼费缴纳标准

起诉所需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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