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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1 21:17:51
| 导读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公民的房屋进行征收,但是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房屋需要征收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下内容是关于房屋征收的程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概念解读
为了保障社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房屋在征收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征收的程序进行:
1.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2. 人民政府对补偿方案进行分析
① 对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② 针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③ 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风险评估。
④ 对方案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3. 政府对房屋征收方案做出公告
在公告中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4. 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参考案例
某县人民政府2013年4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详见《某公园周边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由县房屋征收中心拟定。房屋被征收人甲等人对飞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服,2013年5月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补偿方案。被告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原告甲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征收补偿方案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解决方法
| 法律攻略
起诉所需材料
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 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 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 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诉讼费缴纳标准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3、有财产争议其争议金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1)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2)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3)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