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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1 18:58:16
| 导读
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的一种措施。
| 概念解读
拘传是强制措施的一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方式。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的一种措施。
|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女)和乙(男)为同事,认识不久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相处四个月后甲提出分手。乙对此非常气愤,遂捏造事实称,甲过去是卖淫女,因该段历史被他发现,甲觉得对不起他才主动要求和他分手。此事在单位闹得沸沸扬扬,人们背后议论纷纷。
甲觉得自己的名声受到了乙的严重玷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以诽谤罪追究乙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自诉案件,并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乙。乙恼羞成怒,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当日,与甲进行纠缠并企图殴打甲。甲无奈,向公安派出所请求保护。民警丙了解情况后非常气愤,当即决定对乙进行拘传,然后关进本所审讯室。次日下午,丙对乙进行了审问,在乙保证不再欺辱甲后将其释放。
案例分析
本案中,根据案情可以认定民警丙的拘传行为违法。拘传持续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本案从当日关到次日,已经明显超时。可以确认据传行为违法。
|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解决方法
拘传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地点:只能在被告人所在市、县,即被拘传人所在地。可以是被拘传人居住地,也可以是被拘传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法律禁止拘传到异地讯问。
讯问地点一般由办案机关指定,通常是被拘传人住所地就近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拘传人所在单位的保卫处。不能将被拘传人带到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进行讯问。
拘传手续:执行拘传任务的办案人员要向被拘传人出示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不是指工作证,而是指拘传所用的法律文书。法院、检察院用拘传票,公安机关用拘传证。没有证明文件的拘传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所以在被据传前要求执行拘传的人出示证明文件的,必须出示。
只有在犯罪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出示警官证后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的在讯问笔录笔录中要写明没有拘传证的原因。
拘传的时间: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只有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拘传才可以超过12小时,而任何情况下拘传都不能超过24小时。
传唤
适用对象: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
拘传手续: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的,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其中证明文件包括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传唤的时间: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不到的后果
1.按撤诉处理。自诉案件,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2.缺席判决。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3.拘传。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4.逮捕。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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