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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1 17:29:51
丨导读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丨概念解读
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并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是需要用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只能针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部分费用进行分割。
计算公式: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费用÷费用所发年限)
丨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丨案例简介
小a在20岁的时候入伍参军,退伍的时候发了50万元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一年后,小a和小b结婚,8年后两人经常吵架,最后两人都同意离婚,但是对财产分割还有争议。小b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小a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50万元。小a却辩称50万元是自己在结婚前取得的,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
丨案件分析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有一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小a的预期寿命按照70岁来计算,50万元平均到从他入伍到预期寿命70岁中每一年,每一年有50÷(70-20)=1万,小a和小b结婚8年,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有8万是夫妻共同财产。这8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平均分配,小b能分得4万元。
丨解决方法
丨法律攻略
起诉时需要的材料
1.离婚起诉状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陈述主要的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3.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4.相关证据。
诉讼当事人应尽量收集抚养权、夫妻财产、债务和对方当事人的过错等相关证据。
起诉费用的交纳
⑴受理费:¥ 50-300/件
涉及财产分割:
①财产小于等于20万的,不另行收费;
②财产超过¥ 20万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⑵申请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进行交纳:
①不涉及财产或财产不超¥ 1000元的,¥ 30/件;
②超过1000-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③超过10万部分,按照0.5%交纳。
注: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